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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酒驾执法认定存瑕疵,法院理应把好裁判关

2024-04-01 12:30  来源:法观网   浏览数:
任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酒驾的错误,他告诉法官,自己酒驾的确不对,教训非常深刻;但是任某某也说自己酒驾并不能降低案件的侦办标准,更不能降低证据采信的法定标准,他恳请二...

2024年2月4日,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的(2023)鲁089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任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在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任某某称,2022年10月15日,他因为酒驾被济宁市高新区交警大队查获。给他抽血时是两名辅警,没有正式干警在场,也没有见证人;血液封装袋上不是他本人签字,上面的见证人也不是真实的;第二天他去交警队拿车上个人物品时发现他的两管血样竟然还一起放在辅警的办公桌抽屉里,未给血样分别低温保存;两次给他做笔录都是辅警,并且只有一名辅警。在辩护律师庭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他和律师当庭再次主张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下,高新区法院以“未有明显瑕疵且已作出补正或合理说明,不足以影响证据效力”的理由裁判罪名成立。

侦查存瑕疵,辩护不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侦查机关在血液样本提取、保存、流转环节未有明显瑕疵,且已作出补正或合理说明,虽有部分书写错误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证据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血样鉴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及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辩护意见,鉴定意见书是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均在有效期内,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本案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重大犯罪案件情形,故辩护人对被告人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程序违法,无法达到定案标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一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一审开庭审理前,辩护人曾提交一审法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和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法院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召开庭前会议,亦未将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开庭审理事实调查阶段,辩护人依据上诉人的当庭陈述,再次建议排除非法证据,未获回应。

任某某上诉称,上诉人血样的提取、封装、保存、送检过程,均存在非常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一审判决书却认定“未有明显瑕疵”,这极其错误。同时,一审判决书认定“已作出补正或合理说明”,错误更甚。公诉机关对于血样的提取、封装、保管、送检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上述程序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仅凭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有其他同步录音录像这样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也没有通知办案人员到庭进行言辞陈述,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未能保障血样的同一性,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得不出唯一结论,无法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举证责任,违违背法律常识

任某某说,他作为一个公民,在案件发生后,也自学了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辅警带着抽血,只有一名辅警讯问,显然违背法定程序。任某某亲眼所见血样没有低温保存,送检和鉴定过程也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对他的说辞不能有力反驳那就是举证不能,不能证明侦查机关的取证合法,这些证据应该被法庭“排非”,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机关提供的办案说明(补正说明)显然不能对抗这一规定,没有证明力。

更令任某某困惑的是,一审法官问他不服有罪判决提出上诉的具体理由时,他说包括检察官在内的诸多法律专家都认为只要没有低温保存血样,鉴定意见就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他的案件中血液整个提取、封装、检验过程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官反问,“你有什么证据”!任某某认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人,举证不能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在公诉人不能证明侦查行为及其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证据应予以拆除,不能采信。

二审应排非,彰显公平正义

任某某期待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没有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违法行为,将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排除一审法院认为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作出补正或合理说明,虽有部分书写错误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证据效力,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情况说明”是由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事后出具的,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从根本上来讲不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和形式。

2023年两高两部意见不仅重申了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而且增加了鉴定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血检程序在提取、封装、保存、送检环节都作了严格要求,对最后的鉴定环节增加录像规定,可以实现血样的全程监控、闭环管理,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任某某这起案件关于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环节均违反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任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存有瑕疵。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依法独立裁判,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任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酒驾的错误,他告诉法官,自己酒驾的确不对,教训非常深刻;但是任某某也说自己酒驾并不能降低案件的侦办标准,更不能降低证据采信的法定标准,他恳请二审法院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

来源:https://www.fg360.org/quanguo/shandong/4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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