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五十多岁的人了,长这么大,在社会上还没有这样丢过脸!”于遵忠满脸懊丧地说。
据于遵忠介绍,2018年6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前宋村村民徐光祥对他说,莱钢建工集团承建的莱芜老年大学项目除主体工程之外,原中安能源办公楼的拆除及零星活工程,包括他在内的18个人中标了。徐光祥还拿出一份2018年6月2日由18人签名按手印的《中标协议》,显示“中安能源工程由徐光祥以65万元中标”。徐光祥说,工程这么多人做,也挣不了几个钱。表示要将工程转让给于遵忠。经过协商,两人签订了《协议书》,于遵忠共计付给徐光祥71万元,徐光祥向于遵忠出具收到71万元“转让中安能工程款”的收到条。可是,当于遵忠组织人员去施工时,上演了一出被赶出施工现场的闹剧。
花巨资买个投标“资格”
“工程”做不了,于遵忠在讨要“转让工程款”时,同样遭到徐光祥的拒绝,于遵忠认为自己受到了徐光祥的欺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10日,原莱芜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于遵忠出具《受案回执》,2019年2月3日,该局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2021)鲁0116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于遵忠的报案后,对徐光祥在内的部分抓阄抓中者、前宋村书记徐希彬、莱芜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李振宇、尚坤等人进行了询问,最终得出意见:徐光祥并非以占有于遵忠财产为目的,且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于遵忠财产,于徐二人虽签订协议,但协议内容并未明确转让工程的具体内容,徐光祥并未向于遵忠许诺具体工程,故徐光祥无诈骗于遵忠的主观故意,无犯罪事实,故决定对于遵忠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于遵忠对以上公安机关的这一“意见”并不认可。
于遵忠说,上文所说的该判决书查明,前宋村在出具《原中安能源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原办公楼拆除及零星活承接人产生的公示》之前,村书记徐希彬已经向村民讲明,“原中安能源办公楼的拆除和零星活,需要报价竞价...这个工程是政府项目,所有工程都得招投标…徐光祥即便出了这六十多万,中不了标就一点活也干不了…”同时,徐光祥在收款条上写得明明白白,是“转让中安能工程款”,怎么说没有明确转让工程的具体内容呢?
判决还载明,莱芜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尚坤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所有工程的承接都得走招投标程序。2018年4月25日,前宋村党支部、村委会出具的《原中安能源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原办公楼拆除及零星活承接人产生的公示》中也明确提出:(抓阄)抓中人不得买卖或转让。莱芜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证明,从未许诺把老年大学除主体以外的附属工程交给前宋村或者前宋村的人来干。
本案中,前宋村党支部、村委会竟然采取抓阄的荒唐方式,组织村民报名竞标,包括村民徐光祥在内的25人“中标”,最终导致于遵忠被骗。
于遵忠认为,徐光祥在明知自己仅仅是拿到了工程投标资格的情况下,置村干部的讲话、村委的公示于不顾,将工程投标资格说成是工程中标并转让给自己,以收取工程转让款的形式骗取自己的巨额资金,并且比其“中标”的65万元还多了6万元,这完全是徐光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自己的财产,公安机关理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徐光祥的刑事责任,追回自己的资金。
两协议均被判无效
据于遵忠讲述,徐光祥在将其71万元资金骗取到手后,18个所谓的“中标”人分掉了其中的65万元,另外6万元被徐光祥据为己有,而这18人先期并未投入一分钱,他们通过徐光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得到了一个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
为维护自身权益,于遵忠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光祥等18人一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71万元资金及利息。
2021年11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116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对参与分配资金的其中一人徐强吉下达了判决。
该判决显示,在法庭上,被告徐强吉表示根本不认识于遵忠,没有与于遵忠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没有委托徐光祥去转让工程,对转让费71万元也不知情,更没有从于遵忠手中拿钱,于遵忠与徐光祥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
徐光祥等人在公安机关询问及庭审中也认可,“承接工程的活也必须走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徐光祥还辩称,在于遵忠处得到的钱,与其余17人进行了分配,自己只得到了十多万块钱,并没有全部装入自己的腰包。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取得的钱,是从徐光祥处分得,徐光祥用于分钱的65万元是基于与于遵忠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取得的钱是有合同基础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
至于于遵忠与徐光祥签订的《协议书》,法院认为,不管具体的工程是否存在,这种转让行为扰乱了正常合法的建筑市场秩序,两人也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而,双方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徐光祥等18个抓阄人之间签订《中标协议》,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是莱芜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宋村既不是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权开展任何招投标工作,其村内进行的抓阄行为,对工程的发包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效力,18人团队所谓的“承接资格”也对发包方的工程没有任何效力,更不能用金钱来交易,18个人内部之间的《中标协议》为无效协议。
为此,法院认定以上两个协议均为无效协议,最后判决驳回于遵忠的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17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21)鲁0116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以“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为由,中止案件诉讼。
于遵忠认为,该判决存在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的严重错误。既然认定两个协议无效,却又认为徐光祥用于分钱的65万元是基于与其签订的《协议书》,他们取得的钱是有合同基础的。于遵忠说:“协议都被认定无效了,‘合同基础’之说又从何而来?”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徐光祥诈骗罪名成立。2021年12月,于遵忠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对徐光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并通过信访的形式,控告鹏泉街道办事处及前宋村村委会。
截至发稿时,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尚未就此给予于遵忠明确答复。
“这么清楚的犯罪事实,警方竟然不予立案查处,实在令人难以理解。我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为我主持公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回我的资金,并追究徐光祥的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于遵忠说。
北京资深媒体律师葛先生认为,诈骗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本案中,徐某祥明知合同转让不可为而为之,并故意隐瞒是“资格中标”而非工程中标的事实,骗取他人巨额财产拒不偿还,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依法以诈骗罪论处。至于徐某祥诈骗取得的资金是自己使用了,还是又分配给了别人,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于遵忠被骗的资金能否追回,犯罪嫌疑人能否被绳之以法?媒体将继续关注。(法治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