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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居然用“虚假诉讼”手段继续耍赖?

2021-06-07 12:18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我公司并不拖欠扶余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的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原告的起诉纯属虚假诉讼!2021年4月2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吉林省德卡房地...

本站讯 “我公司并不拖欠扶余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的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原告的起诉纯属虚假诉讼!”2021年4月2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卡公司)负责人气愤的说:“原告起诉我公司,就是想用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继续打赖,拒不给付拖欠我公司的24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

企业维权多年 法院判决给付补偿款

公开资料显示,德卡公司是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市的,多年来先后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的就业问题,上缴税收5000多万元。德卡公司与扶余市政府的本次合同纠纷起始于2006年。是年,德卡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政协宾馆区块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同时又实施了振瀛大路、利民路两条道路拆迁及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及利民路修路工程。但工程完成后,政府承诺的政策就不算数了,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给付的拆迁补偿款也拒不给付,为了讨回这笔政府欠款,德卡公司把扶余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该案历经4年诉讼,最终长春市林区中级法院做出(2018)吉7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院做出(2019)吉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扶余市政府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应给付德卡公司拆迁补偿款连本带利为4800多万元人民币。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德卡公司将其中的2400多万元用于缴税,还有24643489.28元有待法院执行。2021年1月8日,长春林区中院做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告知书》(2020吉76执1号)依法将扶余市政府收储的37245.55平方米土地的处分权进行查封扣押,后又将扶余市政府账户内的24551437.84元予以提存。

自然资源局起诉 德卡资金遭法院冻结

就在这个档口,2020年11月25日,资源局先是给德卡公司送达了《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催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知书》,德卡公司回复其既不欠土地出让金,也不欠滞纳金。

2020年12月28日,资源局又将德卡公司起诉至松原市中级法院,仍然诉称德卡公司欠缴土地使用出让金(现更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3975.313万元,滞纳金1476.3511万元,两项共计5451.6641万元,请求法院判决德卡公司立即缴纳。该局的这一起诉,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扶余市政府欠德卡公司48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松原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德卡公司举出大量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做依据,称自己并不欠缴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其理由是:

1、根据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注:后该为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优惠政策第2条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

2、2007年11月14日,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这个拆迁政策2007年至今在全省也是最优惠的。原回迁户一层住宅占地面积1313平方米,一层商业占地面积359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4908平方米。根据2007年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文件)第四项优惠政策(一)明确规定在县(市)城市棚户区改在范围内,列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工艺事业用地);同时,根据2007年3月31日《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余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扶政发(2007)17号)第六项优惠政策(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法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回迁部分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因此,不应由德卡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德卡公司实际占地6423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金210万元,并不欠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

3、2007年3月27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共计3679830元,德卡公司已交2100000元,剩余1579830元未缴纳是因为该区块是棚户区改造,回迁户原有土地面积不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更不应要求我公司缴纳,吉林省政府和扶余县政府已经有明确文件规定。2011年5月11日2007008号出让合同补充说明也足以证明该区块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是以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土地,土地的取得合法合规,被答辩人称答辩人1579830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是因为被答辩人不按政策法规办理。

在法庭上,德卡公司还举证证明其并未修改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根据扶余市政府文件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商业1:2、住宅1:1.5的回迁政策,回迁商业和住宅面积共计21715.34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有规定容积率。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委会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文件全称《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德卡公司严格按照审批建设并没有超容积率,其容积率并未超出,因此德卡公司并不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817.33万元。

据此,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原告承担。但是,法院于2021年1月立案,4月2日开庭,德卡公司虽多次催促,法院至今仍未做出判决。与之相反的是,松原中级法院却于2021年5月6日,依据资源局的申请,做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将(2020)吉76执1号执行裁定书中拟支付给德卡公司的款项24643489.28元予以冻结,裁定“停止向申请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冻结期为三年”!

省市文件规定明确 资源局起诉令人费解

记者认真查看了德卡公司提供的政府文件和相关证据,令人十分不解的是: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第2条确有明文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2007年11月14日,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实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

更令人不解的是,扶余市政府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实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也是12.29万平方米,而资源局的起诉书上,也认定德卡公司在此地块的容积率为9.06。

既然德卡公司并不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其容积率也未超出,为什么资源局要起诉德卡公司追缴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呢?也许德卡公司的说法正应了其起诉的理由?

而松原中级法院做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其对企业苦苦维权多年终于胜诉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一冻结就是三年,这等于是掐断了企业的血脉,我们不知道什么企业能够承受!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网络查询,近年来,德卡公司一直在维权,称其一朝投资余生维权,并曾多次向省纪委、中纪委等部门反映扶余市政府公开耍赖、严重失信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等问题,吉林省纪委和软环境办公室也曾多次介入调查,但是扶余市的官员们行事依旧如前!也许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这次起诉就是为了继续扶余的一贯行事风格?也许就是为了继续拖延给付其早就应该给付德卡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对此,媒体不便妄加评说,相信网友们自会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德卡公司负责人则称:当前,在全国上下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之下,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却用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企图继续拖延给付我们的拆迁补偿款,继续耍赖,其行为十分恶劣,而松原中院在政法系统整顿的形势下,居然配合扶余市政府,将我公司苦苦维权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冻结三年,在这样的经济、法治环境下,我们企业如何生存?又如何谈发展?对于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虚假诉讼问题,我们将向中纪委和省纪委及监察部门反映,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的裁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晓光)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7082173129695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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